【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 ①《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题中,丁前面的定语“不知情的丁”就使得甲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甲、丁间的买卖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合同法》第54条),故A选项正确。
②须注意:在我国民法上,不存在合同自始履行不能的制度。主要原因在于,制定《合同法》时,立法者认为,一个独立的履行不能制度并无存在的独立价值,因此不作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上,对于学理上的履行不能,我们的处理规则是:(a)自始履行不能。按照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双方虚假行为制度处理。(b)嗣后履行不能。按照风险负担、情势变更、违约责任制度处理。据此,B选项是错误的。再须注意:即使我们退一步说话。在承认履行不能制度的国家(如德国、台湾),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包括两种:(a)自始客观不能的合同;(b)自始主观不能的合同。仅自始客观不能的合同无效,而自始主观不能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本题中,甲、丁的买卖合同属于自始不能(因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已经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属于主观不能,而非客观不能。故B选项还是错误。
③甲已经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甲不再是所有权人,不再享有出卖房屋的处分权,甲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丁的买卖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属于《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前已再三述及,此处不赘。故C选项错误。
④根据《合同法》第42条,甲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实施欺诈的行为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若因此给丁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丁遭受之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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