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债权转让、债务承担、代位权 【解析】
①根据《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1、12、13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四:(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即未过诉讼时效)、到期;(b)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c)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d)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②《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这一规定,债权转让,自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无须债务人同意,亦无须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效力在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只能对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对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不发生清偿的效力。本题中,债权人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且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有效,且对债务人乙公司发生效力,若新的债权人丁公司行使代位权,债务人自不得以债权转让未经债务人同意为由进行抗辩,故A选项错误。
③《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若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发生债务移转的效果。本题中,债务人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但未经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丙、戊间的债务转让合同效力待定,戊尚未有效承担丙公司的债务。若丁公司行使代位权,戊公司可以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作为抗辩事由,故B选项正确。
④如前所述,丙、戊间的债务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若乙公司一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则属于以推定的方式对债务转让予以追认,此时债务转让有效,戊有效承担了丙公司的债务。不过,《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若乙公司不对戊公司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仅在诉讼外对债务人戊公司主张债权,仍属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不影响债权人丁公司行使代位权,故C选项错误。
⑤仲裁条款具有排除诉讼的效力,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仲裁条款亦具相对性,只能约束仲裁协议的双方。故债务人乙公司与次债务人丙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尚不能排除债权人丁公司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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