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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串讲阶段 民诉 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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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微微提示:该部分按《客观题指导用书》+《众合真金题卷》编辑。建议使用步骤:先点例题按钮听课,然后再返回浏览背诵考点。

【考点 1】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

背诵考点(20100397)

①处分原则针对的是诉讼请求——强调法院的裁判受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辩论原则针对的是事实和证据——强调法院的裁判受到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的约束。②在判断到底法院违反的是处分原则还是辩论原则时,应当清楚地判断法院的裁判到底是超事实还是超请求——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考点 2】回避制度

背诵考点(20150336)
①关于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应当在开始审理时提出,但是在开庭审理后才得知回避事由的,可以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提出来。②关于申请回避的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停本案的审理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③关于回避的决定权,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注意: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范畴);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其回避由审委会决定。④关于救济,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同级复议),而不是上诉。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停止工作(因为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已经停止过了,不能为了公正过分牺牲效率,以免成为某些当事人拖延诉讼进程的手段)。

【考点 3】合议制度

背诵考点(20100338)
①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审判长。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时,应当按多数意见为准判决。②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时,应以多数意见为准判决,而无须提交院长审查决定。③笔录的签名人是全体合议庭成员。④评议的不同意见应全部记入笔录而非裁判书。

背诵考点(20160335)
①简易程序,一律独任,要不然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②简易程序,虽然独任,但若被发回重审,或者被启动再审,则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再适用独任。③普通程序原则上适用合议制,但对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属于基层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法院也可以基于效率的考虑,适用独任制。基层法院在上述条件下适用独任制,无需当事人同意,也无需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否则这种基于效率的选择,会因为程序繁琐,变得不再有效率。④选民资格案件应组成合议庭,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章 诉的基本理论

【考点 1】诉的分类

背诵考点(20130337)

①在进行“诉的分类”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前提——即,这必须是一个诉讼案件才可以——而确认公民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特别程序,并不是诉讼程序,所以自然谈不上“诉的分类”的问题。也即,别看到“确认”二字,就判断成确认之诉。②消极的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在有些情况下效果可能相同或者相似而无法区分,比如确认婚姻无效(消极的确认之诉)与解除婚姻关系(形成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区别在于,确认之诉中待确认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是有待争议的,比如,在确认婚姻无效、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中婚姻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本身就是本案正在争议的问题,而在形成之诉中,待解除的法律关系本身是既存和有效的,比如,解除婚姻关系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中,婚姻关系与合同关系本身是既存和有效的,当事人现在是想把有效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③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损害赔偿,此为给付之诉,给付的对象是财物。④很多人一看到金钱内容,就认为这是“给付之诉”,其实不然。本案的实质,是原告(女儿)请求法院将一个既存的法律关系(即抚养关系)中的内容(即数额)从1000变为2000元,所以这是一个变更之诉才对。所谓变更之诉,是旨在“消灭或者变更”既存法律关系的一种诉。关键点在于“既存”两个字。也即,原先业已确立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现在当事人想把它给消灭掉(比如消灭既存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者抚养关系),或者是想对它的内容进行变更(比如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费金额),那么这种一定记住是变更之诉。

背诵考点(20150337)
①诉讼标的是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要求;诉的分类以诉讼请求为依据。基于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以选择提出若干不同的诉讼请求,而诉讼请求的不同,可能导致诉的性质有所不同。比如,同样基于收养关系,原告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此为确认之诉;原告也可以起诉被告要求给付抚养费,此为给付之诉;原告还可以起诉被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此为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②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有独三参加诉讼均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考点 2】反诉

背诵考点(20130380)

①本、反诉主体具有同一性,也即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说“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完全正确。②本诉与反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正确。③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以前提出。④本诉与反诉之间应具有牵连关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牵连关系,但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也可能产生牵连关系。比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房屋租金,被告反诉原告,主张原告未尽合理修缮义务,房屋天花板掉落导致自己受伤。我们可以看到本诉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反诉则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二者并不相同,但依然产生牵连关系,故构成反诉。简言之,本、反诉应具有牵连关系,但牵连关系并不一定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⑤反诉直接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受理本诉的法院因此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但违反专属管辖的除外。⑥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并不会因为本诉的撤诉而被撤销。

背诵考点(20140343)

反诉与反驳的本质区别在于“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不依赖本诉而存在,而反驳不是”。可用如下方法区分反诉和反驳。
1、找到被告对原告的主张,看清楚被告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提出的权利主张;
2、假设没有原告起诉被告,那么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向法院起诉。
①如果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够单独起诉——即,这是一个单独的诉——应该判定为是反诉;
②如果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不能单独起诉——则,这不是独立的诉——应该判定为不是反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考点 1】一般地域管辖

背诵考点(20160377)

一般地域管辖的总结归纳,传送门

【考点 2】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管辖

背诵考点(20170336)
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三步走,传送门

【考点 3】法院专属管辖

背诵考点(20170335)
①有效的仲裁协议会排斥法院的管辖权。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③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案件则只能由法院管辖。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而不能按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第28条第2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⑤《民诉法》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 4】综合性考察

背诵考点(20140378)

①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化的影响。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②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对某个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时候,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而有管辖权的法院一旦立案,则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③案子归上级法院管,如果上级主动提出来“想拿给下级法院管”,那么可以,经批准就行。②案子归上级管,但是上级一直不发话,那么下级法院是无论如何也不能主动请战,也即“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的”。④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前,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⑤再次强调,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以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提起诉讼,仅仅是身份关系的案件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超过或者达不到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应当调整级别管辖,以防止当事人采取这种途径规避级别管辖,损害对方当事人管辖利益。换言之,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使得案件标的额不符合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当然,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话,应当裁定驳回;认为异议成立的,则应当移送管辖。⑦被告提出反诉,不管其标的额多大,其提起反诉的行为表示其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如果其不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可以选择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受诉法院将案件合并审理有助于及时解决纠纷,防止冲突判决。


第四章 当事人

【考点 1】适格当事人的确定

背诵考点:传送门

【考点 2】诉讼地位如何列明

背诵考点(20160336)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简言之,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他人侵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在诉讼中的形态应为共同被告。

背诵考点(20150338)
①有独三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三既对抗原诉讼的原告,也对抗原诉讼的被告。也即他认为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无论谁胜诉,都将损害他的利益。因此,他在参加诉讼中,是将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都作为参加诉讼的被告予以对待的。
如何区分“有独三VS共同原告”,“无独三VS共同被告”。
  第一步:找出案件的原告、被告。
  第二步:找出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
  第三步:待判断的主体是否是上述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是,则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若不是,则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
  第四步:到底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看待判断的主体是否享有独立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背诵考点(20160338)
①本诉撤了之后,有独三之诉继续进行。有独三作另案原告,本诉的原被告做另案被告。
②如何区分“有独三VS共同原告”,“无独三VS共同被告”。                        
  第一步:找出案件的原告、被告。
  第二步:找出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
  第三步:待判断的主体是否是上述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是,则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若不是,则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
  第四步:到底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看待判断的主体是否享有独立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同意本诉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本诉被告的诉讼主张,其认为无论本诉原告、被告谁胜诉都会损害其利益,因而,其提起诉讼是以自己一方为原告,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

背诵考点(20160379)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②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五章 民事证据

【考点 1】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

背诵考点(20130350)

之所以说鉴定人“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无非是为了“更为准确的鉴定”。比如,问问当事人,你能不能提供更早一些时候的你的父亲的信件啊。因为你看哈,你现在打官司的这份遗书,是你父亲在95年写的。那有没有跟95年接近一点的年份的日记啊邮件啊,可以拿跟我比对的呢?②鉴定人不是证人,不能以正当理由为凭拒绝出庭。如果拒不出庭,那么鉴定意见作废。③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我们口中的专业人士。对方如果找人做了鉴定,那么己方可以去找专业人士,来对该鉴定意见提意见。一个矛一个盾,双方都找帮手和外援呗。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自行承担,不会最终转嫁给败诉方。⑤诉讼中的费用问题——(1)诉讼费:败诉方承担;(2)证人出庭的费用:败诉方承担;(3)鉴定人出庭的费用:败诉方承担,但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4)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费用:申请方承担。

【考点 2】拒不提供书证和故意毁灭或者篡改书证

背诵考点(20170380)
书证提出的一般原则是“应当提交原件”,只有在例外情况下,也即“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允许提交复制品。②借条原件是原始证据,借条的复印件是传来证据。③在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原件的情况下,另一方提交的复印件会被法院认定为内容真实。因为法院看不到原件,就只能推定“复印件上记载的内容是属实的”。④持有书证的人若有故意毁灭或者篡改等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对其罚款和拘留,并可以基于“有人刻意隐瞒真实情况”的理由,而认定复印件所要证明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否则不会有人想通过毁灭证据来掩盖真相。⑤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考点 3】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

背诵考点(20150379)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③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④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考点 4】证人能力、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背诵考点(20170379)
①证人出庭其实并不需要像当事人那样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其只要能够正确表达意思即可。②证人因具有不可替代性,故不适用回避制度。同理,诉讼代理人(包括刑诉中的辩护人)也不适用回避制度。③小结关于未成年人作证的问题:(1)未成年人能否做证人(即证人资格有无问题),看其能否正确表达意思;(2)未成年人所作证言能否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即证明力大小问题),看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相适应,则能单独作定案根据;不相当,则证明力较弱,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④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考点 1】证明责任分配与免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背诵考点(20160340)

①“反驳”和“推翻”存在明显区别。对于推定的事实(基于法律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该免证事实的确信(也即让法官相信有可能存在某种例外),就能阻止该免证事实的成立。而对于预决事实(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证明的事实、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要想否定该事实需要提供相反证据加以推翻,即需要达到让法官相信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才能阻止该免证事实的成立。②证明责任,是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对于某一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承担不利后果。简言之,证明责任具有法定性。

【考点 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以及视为未逾期的情形

背诵考点(20160341)

逾期举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并分情况处理:
①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即,法院应当采纳该证据,且无需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③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④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七章 人民法院调解

背诵考点(20150342)
①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②调解书,在一般情况下都能申请再审,但就离婚案件而言,不可以申请再审。
③调解书,不得采用上诉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只能采用再审的方式来寻求救济。
④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不止于提出检察建议,还可以提出抗诉。
⑤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另外,执行程序中,已有执行根据存在,法院不能再进行调解。


第八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考点 1】各种送达方式的特征和程序

背诵考点(20130339)

①直接送达,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由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但离婚诉讼中,不得送达给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直接送达可以到当事人住处送达文书,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文书或者在当事人住处之外的其他地方送达文书。
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代理人拒收,可以直接把受送达文书留置在其住所并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代表见证,记明理由,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视为送达,或者拍照、摄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注意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因为调解书是以当事人签收为生效前提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就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书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就在于此。)
③委托送达,是指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注意不能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送达。
④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局挂号信回执上记载日期为送达之日。
⑤转交送达,指对军人、被监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可以委托军队政治部门、监狱和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机构送达。
⑥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涉外诉讼3个月;注意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且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⑦电子送达必须要经过受送达人同意,且确认其能够收悉。注意两点:一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需要纸质文书的话,那么应当提供。二是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的,一定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考点 2】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背诵考点(20130346)

①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②诉前保全针对的情况都是紧急情况。如果不紧急,也不会存在诉前保全这项制度了。所以,诉前保全的裁定一律要求48小时以内作出。至于诉中保全,才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情况紧急,仍然是48小时内作出裁定;要么情况不紧急,那么法院是在5日内作出裁定。
③诉前保全措施,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作出。不管是证据保全,还是财产或行为保全,均如此。

【考点 3】财产保全制度

背诵考点(20160343)

①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②债权人申请“执行前的保全”,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提出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及时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否则先前申请的保全措施会被解除,以惩罚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并且免长时间锁定债务人财产,给债务人带来不公平。
③执行法院是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背诵考点(20150380)
本题主要考点在于对质押物、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后由谁保管的问题。大家可以从保全措施不影响担保物权这一原则出发进行理解。首先,采取保全措施在形式上一般不影响担保物权,即从形式上讲,质押权和留置权一般要求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占有质押物、留置物,故对质押物、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一般不应该改变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对质押物、留置物的占有,即一般应当由质押权人、留置权人保管质押物、留置物。其次,采取保全措施在实质上绝对不影响担保物权,即从实质上而言,就算法院保管质押物、留置物,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也并不因此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第九章 普通程序

【考点 1】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效力

背诵考点(20130344)

①起诉是原告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的请求,而受理则是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审理的行为。根据司法被动性原理,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受理,因此二者是紧密相连的。但是,这两个行为毕竟是不同主体的不同行为,因此二者的法律效力又是不同的。
②法院受理行为的标志是作出立案裁定,此时诉讼系属建立,受诉法院获得管辖权,各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并开始享有包括答辩权在内的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各自的诉讼义务。因此,“被告的答辩期开始起算,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被告成为适格被告”均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后方产生的法律后果。
③诉讼时效并非诉讼法上的概念,而是民法中赋予债务人的抗辩权。因此,其发生条件与法院的行为并无直接关联,而与民事主体的行为有关。

【考点 2】重复诉讼

背诵考点(2017034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247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微微提示:
①构成重复起诉,要求上述三项条件“同时满足”。
②禁止重复起诉,目的在于“防止出现相同或者相冲突的判决”。
③构成重复起诉,后果是“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以纠正错误的受理)

【考点 3】诉的合并、中止、终结

背诵考点(20150343)

①移送的前提是受理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②两个案件程序不一,一个属于普通程序,一个属于特别程序,不能合并审理。
③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十章 简易程序

【考点 1】简易程序中起诉条件的具体适用

背诵考点(20170343)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考点 2】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背诵考点(20140340)

①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②标的额小于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法院依职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超过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但小于2倍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③下列案件,依法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④小额诉讼的程序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故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先调。
⑤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考点 3】综合性考察

背诵考点(20150383)

①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出于效率的目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即,虽然基层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当事人自己也有权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对一些“不清不楚,争议颇大的民事案件”向基层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只是说需要符合民诉解释的规定罢了。也即,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并且不得违反适用简易程序的禁止性规定。
②既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那文书的送达就可以简化,采用电子邮件完全可以。此处唯一需要强调的是,简易程序不能为了图快,搞公告送达,必须让当事人知道这事儿才可以,否则会侵害到他的合法权益。
③法院在未经确认确已收到开庭通知的情况下,不得缺席判决。简言之,再快,也得公正,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

【考点 1】民诉二审的审理范围

背诵考点(20170382)

①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应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而以处分原则、辩论原则为立法基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限定于当事人请求之范围。当事人未请求之事项,不应成为法院审判权审理的对象,即使是在一审中法院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民事法律之现象,或者在二审中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也不宜在当事人未请求之情况下依职权予以审理和纠正。《民诉解释》第32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②对比刑诉,刑诉则遵循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刑诉解释》第38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考点 2】二审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

背诵考点(20150382)

①关于重审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答案是不适用。②关于重审中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答案是不能。③关于重审中被告能否提出反诉,原告能否增加诉讼请求,答案是可以。

【考点 3】二审中的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背诵考点(20160345)

二审中既可以由上诉人撤回上诉而结案,也可以由原告撤回起诉而结案,但二者效力不同。①撤回上诉是由上诉人对其上诉权进行处分,将上诉撤回,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所以自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②撤回起诉是由一审原告对其起诉权进行处分,将最初的起诉撤回,即视为未起诉。既然未起诉,法院对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即已做出的一审判决归于无效。法院在准予撤回起诉裁定书中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当然,为了防止人缠讼,《民诉解释》规定“在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此处与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相区别。


第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考点 1】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

背诵考点(20130381)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换言之,检察院抗诉必然引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法院无权审查抗诉理由,只能裁定再审。③再审裁定仅仅启动了再审程序,并没有发生实体问题的变更,因而不能直接撤销原判。④(民诉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考点 2】再审程序的特殊性

背诵考点(20130382)

再审审理程序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性,需要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但是作为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再审程序又具备相当的特殊性。②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后,既可以由自己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或者其他下级法院再审。如果是由自己提审,则一律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③(民诉中)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过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④当事人不服再审结果,又提出“再再审的申请”,那么法院不予受理,但法院会告诉他“你去找检察院,让检察院看看我的再审结果是不是对的”,“如果检察院也觉得我法院再审结果是对的,而你的申请是没道理的,那么检察院把你都拒绝了,你就彻底没戏了”,“如果检察院支持你的再再审申请,那我法院将会再次为你打开再审的大门”。

【考点 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关系

背诵考点(20170338)

①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目的一样、功能重合,均是为了纠正原生效裁判错误,二者只能择一进行,不能同时进行。
②启动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不一样,故一般二者不会重合。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原审当事人或者本应作为原审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人;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故一个本应作为原审共同原告、被告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反之一个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主体应当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微微提示:补充一个细节,虽然在一般情况下,第三人由于不是原审的原被告,没办法通过再审途径纠正已生效裁判的错误,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也即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是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针对原裁判启动再审程序。
③如果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依法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后,由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导致法院启动再审的,就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此时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择一进行:
  原则——再审优先,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处理。因为起诉第三人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或者无独三,只是因为判决已经生效,其无法再参加诉讼,故而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既然法院已经启动再审,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故其可以重新参加诉讼,此即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如何并入则显得很简单,本该作原审有独三的,以有独三身份参加诉讼;本该作原审无独三的,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
  例外——如果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中止再审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时要注意对第三人上诉权的保护,即:如果适用一审的再审,直接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即可;如果适用二审的再审,则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微微提示: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判断再审到底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还是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应首先判断是否存在提审;如果存在提审,则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如果不存在提审,那么再判断原终审判决到底是一审还是二审作出的。原来是一审终审的,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来是二审终审的,适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小结:再审到底适用一审还是二审程序重新审理,一定先看有没有提审!


第十三章 公益诉讼

【考点 1】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管辖、和解、调解、撤诉、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背诵考点(20150335)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②一般情况下(也即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最晚时间是在“宣判以前”;而公益诉讼中,原告最晚申请撤诉的时间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附:庭审流程中,法庭调查(出示证据)在前,法庭辩论(对证据进行相互质证)在后。而法庭辩论结束后,就到了最后下判决的时间了。③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④提出公益诉讼后,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民事诉讼。

【考点2】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背诵考点(20170398)
在提起公益诉讼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可以作为共同原告申请参加诉讼,而非另行提起诉讼。比如,甲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后,乙环保组织即不能针对同一公益案件提起诉讼,而应当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即使乙环保组织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够作为另案处理或者合并审理,而仍应当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考点 3】公益诉讼的和解

背诵考点(20170399)
公益诉讼因涉及公益,故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处受法院审查外,还应接受社会监督。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此即为保护公益不受损害而设立,同时也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②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因和解而申请撤诉,但在公益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禁止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撤诉,法院只能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以结束案件的审理。

【考点 4】公益诉讼与同一行为引起的私益诉讼的关系

背诵考点(201703100)
①公益诉讼作出生效判决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比如第98题中的乙环保组织)对同一案件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此为禁止公益诉讼中的重复诉讼。②公益诉讼解决的只是公益保护问题,并不涉及其他非公益主体利益的保护,所以并不禁止因同一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个体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也即,公益诉讼不排斥私益诉讼。


第十四章 特别程序

【考点】宣告失踪程序的申请主体、变更财产代管人适用的程序

背诵考点(20170347)

①特别程序,又称非讼程序,其适用的前提是“无讼”,即特别程序只是对某一事实加以确认,并不解决民事纠纷。②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中,可以申请该程序的主体既包括下落不明人员的近亲属,也包括与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②由于特别程序只是对某一事实加以确认,并不解决民事纠纷。所以,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可以理解为利害关系人与被指定的财产代管人之间就财产代管发生了“争议”,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并不符合特别程序的一般原理,故应该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也即,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五章 督促程序

【考点】支付令的送达、支付令的效力

背诵考点(20160382)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②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③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十六章 公示催告程序

背诵考点(20150385)
①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②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③除权判决只能依申请作出。④除权判决只能宣告票据无效,不能宣告有效。⑤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适用合议制,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

【考点 1】追加执行主体的认定依据

背诵考点(20170349)

①终结执行是执行程序在特定情形下没有必要进行下去,而需要彻底结束程序。在本案中,尽管合伙企业没有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但由于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不能作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②终结本次执行也不符合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前提是经过财产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如前所述,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题不属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情形。③如前所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需以自身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合伙字号判决的执行力会及于合伙人本人,所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不必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以谋求什么新的执行根据哈)。当然,法院也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

【考点 2】执行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

背诵考点(20170341)

①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②执行异议之诉,包括“许可执行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两种。具体是哪种,取决于谁不服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裁定。如果是申请人不服裁定结果,那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就是许可执行之诉;如果是案外人不服裁定结果,那提起的就是案外人异议之诉。至于说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③不管是许可执行之诉,还是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均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 3】参与分配

背诵考点(2016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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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4】执行和解

背诵考点(20140385)

①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②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考点 5】共同财产的执行

背诵考点(20170384)

①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②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③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考点 6】延迟履行的法律后果

背诵考点(20160384)

①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适用于财产案件的执行;而对于行为的执行,则适用指定交付、强制迁出等强制措施。对于行为的履行必须由本人完成。②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但不包括赔礼道歉。③立法上,区分金钱履行和行为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对金钱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对行为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也即对行为履行的迟延履行),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造成损失的,应当双倍补偿损失。

【考点 7】案外人异议

背诵考点(20150398)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背诵考点(20150399)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背诵考点(201503100)
①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③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④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另行起诉。


第十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背诵考点(20140384)
①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普通程序6个月的审限限制。②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特殊的送达规则。③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也即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期限(也即不论判决还是裁定,上诉期一律30日)。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民诉法》第27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④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十九章 仲裁协议

【考点 1】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背诵考点(20140377)

①申请仲裁以前(仲裁程序启动前)如果要申请证据保全,那么直接找法院是可以的。附:《民诉法》第84条——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这里之所以说“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因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前”还不具有“当事人的身份或者说称谓”。②至于仲裁程序启动后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即,仲裁程序启动后,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申请证据保全,而仲裁委是无权作出保全与否的裁定,只能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来裁定。③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不像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那样必须提供担保,而是“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至于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若在诉中提出申请,法院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在诉前提出财产或行为保全,则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④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一律找基层法院,这点背下来。

【考点 2】仲裁协议的效力及管辖

背诵考点(20160398)

①仲裁委和法院都有权管辖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案件。②不管是谁管的,一旦作出了认定,当事人都无权向另一机构再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其中,先找仲裁委,后找法院,法院之所以不予受理,原因在于尊重仲裁委的决定,否则凡事法院都可以过问,那势必导致仲裁委的存在意义大大降低。反之,先找法院,后找仲裁委,仲裁委也不予受理。因为民间机构怎敢反客为主,动摇司法权威性。

背诵考点(20160395)
①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④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背诵考点(20160396)
①由于仲裁协议(对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且事后也无补充协商予以明确,所以无论找仲裁委,还是找中院,最后的结果都是注定的——仲裁协议无效——此时,相当于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重头再来,于是就引出了“甲欲与乙达成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这是读题之后的理解。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背诵考点(20160397)
①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的问题,逻辑顺序如下,仲裁协议有效,排斥法院管辖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找仲裁委或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委作出决定或者中院作出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则相当于从来没有过协议——双方再次回到初始状态去解决纠纷的管辖问题——若想法院管辖,可通过重新达成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若无法重新达成书面协议,则只能按《民诉法》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②《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 3】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如何结案

背诵考点(20160399)

①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签收后生效;对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通过将协议记入笔录,然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②在仲裁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考点 4】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

背诵考点(201603100)

依调解之法理,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达,即使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达成的协议,也应当视为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故仲裁庭应当予以尊重。更何况,“允许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在诉讼调解中已为司法解释所认可。所以,仲裁中体现出相同的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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