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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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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 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 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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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8 10:35:55 | 只看该作者
【考点】重大误解;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①《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甲之遗嘱的这部分,属于无效,而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A选项错误。


②重大误解是有关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制度。B选项中,甲误取乙所有的地砖用于装修属于事实行为,无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的空间,故B选项错误。


③C选项中,乙宾馆发出出卖的要约,甲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对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故C选项正确。须注意:有人会提出疑问:乙宾馆发出出售的要约,而甲作出接受赠与的承诺,甲、乙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无论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均未成立,何来重大误解?答案是:重大误解有一个前提条件:解释先行于错误。首先应对甲使用茶叶的行为予以解释,一般采用客观主义的解释标准,探究甲使用茶叶行为的规范意义(即:一个理性的意思表示受领人对此作何理解,而不是探究甲内心真实的意思),这样,就会将甲的行为解释为作出了买卖茶叶的承诺。通过这样的解释,在甲、乙间成立茶叶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经过解释的甲的表示行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其内心真意为作出赠与的承诺),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即:甲对行为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该茶叶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买卖合同。


④D选项中,甲的意思表示具有“双重瑕疵”。一方面,甲对乙的特征发生重大误解,另一方面,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根据民法理论,为了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不受信赖保护。并且,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利益优先(于甲的意思自治)受保护。综上,因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虽误认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之订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可撤销的合同,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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