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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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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 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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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7 14:31:49 | 只看该作者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
①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定之债,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三:(a)管理他人事务;(b)具有管理的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愿意将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c)管理人并无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刁某给刘某办理丧事以及出售刘某的西瓜的行为均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且事务的管理客观上利于本人(刘某的继承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成立适当的无因管理,自动发生《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②无因管理具有阻却不当得利的效力。本题中,刁某实施无因管理给本人(刘某的家人)带来5万元的利益,且刁某因实施无因管理遭受了损失(支出必要费用15000元),但这5万元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既然成立无因管理之债,这5万元在权益归属上就属于本人(刘某的家人),无因管理之债就是本人取得这5万元利益的法律上原因。故A选项错误。

③《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支出的费用,已经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基于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刁某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本人偿付自己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以及因此遭受的财产人身损失。但是,刁某不享有请求本人支付劳务费5000元的权利。具体而言,刁某有权请求刘某的家人偿付丧葬费1万元,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且刁某可以主张法定抵销。抵销后,刁某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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