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 ①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和《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a)管理他人事务;(b)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本人;(c)管理人就事务的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并且其管理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张某,又不违反张某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属于适当的无因管理。故C选项正确。
②管理人在为本人利益进行管理时,兼顾自己的利益的,仍可在为了他人利益的限度内成立无因管理,故A选项错误。
③无因管理作为奖励互助义行的制度,不能为管理人设立过高的行为标准。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无因管理制度重在规范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本身,并不要求管理目的必须实现。只要管理人为了本人利益,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论管理目的是否实现,效果是否显著,均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故B选项错误。
④《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张某的房屋倒塌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如果台风构成不可抗力,则张某可以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综上,D选项错误,前半句绝对错,后半句可能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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