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第三人代为清偿 【解析】 ①本题考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我国法律未设明文,属于理论题。
②债务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清偿,称为第三人清偿。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a)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b)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c)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如《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再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d)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
③第三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是:(a)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b)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赔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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