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
831°C
1
  • 题库小编—香蕉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试卷: [查看]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
B: 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C: 隐藏
D: 隐藏
付费试卷中的题目,无法查看完整选项和答案! 马上去购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香蕉 发表于 2013-12-6 18:56:23 | 只看该作者
【考点】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
【解析】
①《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条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本题中,李某的担保函指明“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李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李某对债权人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故B选项正确。

题外话:此处具有题意不明的缺陷。因为《担保法》第17条要求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的保证为一般保证;而题目的措辞是“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未能体现出“不能”的意蕴。同时,《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此,由于题意不明,考生就颇费思量。

②在一般保证场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债务人与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呢?答案是肯定的。《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虽然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为了促进诉讼效率,同时为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此时,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在执行程序中予以保障。换言之,此时“先诉抗辩权”转变为“先执行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

③《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为了担保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张某以自有汽车设立抵押权,李某提供保证,构成混合担保,且对债权人乙公司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没有约定,当债务人丙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公司既可以就张某的汽车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