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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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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 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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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5 18:49:00 | 只看该作者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
①《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是关于“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在该条规定的二年期满之前,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无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②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此时玉石为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丁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须注意:两年的起算点不是遗失或被盗之日起,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占有人之日起。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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