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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 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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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5 18: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题库小编-铜锤 于 2013-12-5 18:54 编辑

【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交付
【解析】
①《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若未完成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交付有四种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买卖合同中采取任何一种交付方式都可以导致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②动产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于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时,买受人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这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交付方式称为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4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甲、乙并未采用简易交付,买卖合同生效之时,乙并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

③《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是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占有改定包含两个约定:(a)第一个约定,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约定;(b)第二个约定,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委托、保管、租赁、承揽、借用等合同关系,受让人基于该合同关系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本题中,甲向乙提出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此时双方已经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乙自此时取得玉石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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