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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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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 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 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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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5 18:42: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题库小编-铜锤 于 2013-12-5 19:02 编辑

【考点】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质权的善意取得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要件有五:(a)动产适合善意取得(占有委托物可以善意取得;相反盗脏、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货币或禁止流通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b)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c)受让人为善意;(d)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发生善意取得);(e)已经完成了动产的交付(只能采用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的方式;以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方式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构成要件参照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有一点不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少一个构成要件,不要求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原因在于: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是单务、无偿合同,谈不上质权人或抵押权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的问题)。

③A选项中,只要符合前述要件,就可善意取得所有权,不存在障碍,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中,只要符合前述要件,就可善意取得质权,不存在障碍,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中,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过程要件,也没有问题,故C选项不当选。须注意:笔者需要强调转质与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区别,他们是不同的制度:(a)假设甲将自己的汽车给乙设立质权,乙谎称汽车归己所有,擅自将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丙,丙善意取得质权。(b)假设甲将自己的汽车给乙设立质权,乙以质权人的身份,以自己的责任,擅自将汽车质押给丙,则为责任转质,丙也可以取得质权,但不是善意取得。《物权法》第217条规定了责任转质。D选项中,赠与不发生善意取得,故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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