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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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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 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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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5 18:04:15 | 只看该作者
【考点】预告登记
【解析】
①《物权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的效力有二:(a)不动产所有人的处分权因预告登记受到限制,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b)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不动产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③《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即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并不因此影响处分合同的效力。具体到本题而言,甲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不能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果(办理了抵押登记也不行!)。故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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