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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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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 甲乙丙丁
B: 乙丙丁甲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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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4 22:02:43 | 只看该作者
【考点】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
①同一动产上同时并存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且分别担保不同的债权,称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此时,由于各担保物权担保的是数个债权,各债权对该动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时,就有一个各担保物权清偿的顺序问题。特别是当该动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时,各担保物权清偿的顺序就更具重大意义。

②《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丁的留置权优先于甲、乙的抵押权、丙的质权。

③同一动产上并存的抵押权和质权,原则上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确定清偿顺序,但存有例外。例外之一是《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若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该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取得质权和已经登记之抵押权的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的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应劣后于乙(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也劣后于丙的质权。乙(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故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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