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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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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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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3 22:33:09 | 只看该作者
【考点】物权法定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解析】①《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甲和学校的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完成了毕业纪念册的交付,学校已经取得了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


②学校虽为纪念册的所有权人,但甲与学校有一个郑重其事的约定,约定学校无权转让该毕业纪念册。即学校对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中无转让权能。这一约定的效力如何呢?这是物权法定原则解决的问题。


③《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据此,什么权利是物权,只有法律有资格作出规定,称为类型强制;物权具有什么权能内容,也只有法律有资格作出规定,称为内容固定。同时,《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据此,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依法享有转让、处分的权能。同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对所有权中的权能也可以作出限制,但只有法律有资格对所有权的权能作出限制。《物权法》在很多地方对所有权的权能作出了限制,比如:《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对不动产所有权中处分权能的限制);《物权法》第31条(未经宣示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缺少处分权能);《物权法》第191条(限制了抵押人对抵押物所有权中的转让权能)。


④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约定,其效力如何呢?这是本题的核心。甲和学校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其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a)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学校对毕业纪念册的转让权丝毫不因为该约定而受影响,学校将毕业纪念册赠与给乙时,就是不折不扣的有权处分,学校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又完成了交付,乙确定取得所有权。(b)该约定可以产生合同效力。甲和学校的约定违反的并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该约定可以产生合同效力,现学校构成违约,甲可对学校主张违约责任。综上,本题惟一正确答案是D选项。


⑤物权法定原则在司法考试中共出现了三次。此外,(2008四川-3-13)和(2011-4-4-第3问)也有所涉及。


题外话:若题目问:甲能否请求丙返还纪念册?答案是肯定的。其解析思路如下:根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学校违反赠与所附的义务,甲享有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撤销具有溯及力。甲撤销以后,学校将毕业纪念册赠与乙的行为就是无权处分,由于赠与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故乙不能善意取得,为纪念册的无权占有人,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⑦其他辅导资料以“附义务的赠与”作为解答此题的根本依据,当然也沾边,但未切中要害,属隔靴搔痒,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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