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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第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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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不叫二宝 发表于 2017-6-10 22:5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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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直接听解析1.5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有效辩护原则;补充侦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救济方式;庭前会议。
3、印象最深的是:
  ● 有效辩护原则是针对辩方的原则,被告方属于弱势方,有效辩护是为了保护被告方的诉讼权利。
  ● 关于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去判断:能叫基本原则的东西,都是能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并且能在各个主要阶段得到体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自行辩护。)只是大家熟悉的是庭审期间的辩护而已。
  ●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有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检察院只能在必要时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补充提供证据。
  ● 补充侦查都有两次机会,补充侦查结束后重新计算起诉或审理期限(审查批捕阶段不限制次数,以为此阶段本来就是在侦查中,补充侦查只能说是“继续侦查”)
  ● “公诉独占注意”就是这个国家以后只有公诉没有自诉的意思。
  ● 公诉案中附带的民事诉讼,调节是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 庭前问题不解决实体问题,即不能“越俎代庖”做判决,故出示过的证据仍需庭审时举证和质证。只不过有些无争议的证据可以简化,当庭再次出示一次,一笔带过,然后把时间留给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辩论。
  ● 案情明了,证据充分,认罪伏法,没有异议的案件审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前提条件是被告人没有异议。
  ●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 第四百八十五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
      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
      参加。
4、我有一些问题:时间的紧,任务重,没时间钻牛角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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