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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 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解析】
根据民法理论,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自己之意思与他人之意思可以并存,为他人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者,不碍无因管理之成立。所以,A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其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案中,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丙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利益都会因火灾受到损害,因此乙丙都应当界定为受益人,即甲可以向乙丙主张医疗费赔偿。所以,BC项错误。
根据民法理论,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这里的受损失,既包括现有利益的减少,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既然管理的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为目的。本案中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管理的主观意思,因此不构成对A公司的无因管理。所以,D项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