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D选项还是没有听明白,既然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为什么不能以此作为有效的抗辩?
2017-03-12 02:41:26
次债务人丙擅自将自身20万元债务转移给了戊——由于未经乙公司同意,故该债务转移不能对乙发生效力——仲裁条款仍然存续于乙丙之间,跟戊没有关系——戊自然无法以仲裁条款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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