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 第十五章 执行程序(真题)[查看]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 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 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 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 AB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C选项应选。
想请问老师,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这个异议不审查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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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1-20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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