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一百八十九条 为什么浮动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他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行为有没有此特殊例外规定?如果没有为什么呢?
抵押期间,按原则讲,本来是不能够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因为如果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话,会造成抵押权到期无法实现受偿。但“浮动抵押”既然是专门针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置的条款,那么就有个例外,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因为,经营者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做了抵押,又不让他处分该财产(即将抵押财产用于生产经营),那么正常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下去了,经营者到期之后只能选择破产。简言之,“浮动抵押”其实是专门为经营者设立的一条贷款融资途径,故特别允许其在抵押期间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由此得到交易安全的保障,可以取得买受的抵押财产而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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