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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审理,为什么不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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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nadevil 发表于 2016-7-21 19:3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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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真题)[查看]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A: 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 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 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 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对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这些情况,哪几条撤销案件,哪几条终止审理,哪几条宣告无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三)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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