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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2年卷三第9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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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6-25 21:00: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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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18条第2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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