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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77条(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一审、二审审限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8条(简易程序审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而非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请注意区别)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二审程序的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