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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十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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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25 23:5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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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直接证据的判断方式

4、我有一些问题:①可把问答系统内相关的提问链接粘贴到此处。问答系统传送门
                                                          
                           ②若无链接,也可直接写,比如,刑法真题第20题B选项我的疑问是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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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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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wucia2 发表于 2016-6-9 23:11:1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6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刑法解释2.不作为3.认识错误4.犯罪中止5.共同犯罪

3、印象最深的是:
1.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及补正解释等。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对一个刑法用语,可以通过扩大解释得出某个结论,同时又可以根据文理解释来论证该结论是否属于这个用语的可能含义,如果属于,那么就从文理上为该结论提供了一种合理性的理由。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3.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5.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相同,不要求量刑情节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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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朱古力 发表于 2016-6-16 21:50: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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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6-17 16:51:5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听解析1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刑法解释2.不作为3.认识错误4.犯罪中止5.共同犯罪6.数罪

3、印象最深的是:
1.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及补正解释等。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对一个刑法用语,可以通过扩大解释得出某个结论,同时又可以根据文理解释来论证该结论是否属于这个用语的可能含义,如果属于,那么就从文理上为该结论提供了一种合理性的理由。
      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扩大解释则被允许,但是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在适用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当然解释的结论,必须为刑法用语所包含,否则也会违背罪刑法定。
2.不作为成立条件,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能力。(3)必须有危害结果,
3.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就成立该罪的既遂。
      绑架罪也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实力控制了被绑架人,就成立该罪的既遂,不能再构成中止。
      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行为犯,参加即为既遂,如果还进行过恐怖活动则应并罚。丙参加就已经既遂了,即使后来退出也不能构成中止。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不还的,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5.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相同,不要求量刑情节也相同。
     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如果帮助人退出,没有切实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也要承担责任。
6数罪
     留幼女卖淫的,成立容留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两罪应该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  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
     盗窃已经既遂,毁坏所盗汽车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新的损失,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是刑法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只成立盗窃罪一罪。
      私放犯人的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的帮助行为(可能是片面帮助犯),也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实行行为,一行为满足两个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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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y 发表于 2016-7-6 18:38:48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9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刑法解释、不作为犯罪、认识错误、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罪数。

3、印象最深的是:刑法解释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允许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当然解释;
不作为犯罪: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职务业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引发的义务);有能力履行义务;必须产生危害结果;
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和抽样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辨认错误)、方法错误(行为误差引起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分为狭义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犯罪中止需要发生在既遂前;
拐卖儿童罪需要主观上以出卖为目的,客观上事实了拐卖、绑架、贩卖、收买、中转等行为,不以出卖为必要条件;
绑架罪,一绑架就既遂
参加恐怖组织罪,一参加就既遂;
被教唆人只要接受了教唆,实行了犯罪,教唆者都成立共犯;
共同犯罪中止中过限行为,帮助犯不承担过限的罪责;
引诱卖淫+容留卖淫=数罪并罚;
绑架中杀害、伤害人质,只定绑架一罪;
盗窃之后对财物的处分,不单独定罪,通过附带民事责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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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onghuanyou 发表于 2016-7-10 23:31: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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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b4022153 发表于 2017-3-17 15:06:2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6-1 14:00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法律的解释、不作为犯罪、认识错误、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罪数。
3、印象最深的是:(1)文理解释就是文字通常的异议,字面的意思,比如妇女就是指中国的外国的女性。论理解释是基于立法精神,从法理的角度进行的解释,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类推解释。扩大解释就是字面意思的扩大,但是是在可以理解容忍的角度,比如审判时候怀孕的女性包括侦查羁押阶段。缩小解释是缩小了字面的含义,比如刺探国家情报罪,情报大了讲天气预报也是,但是这了指的是关系国家安全利益的,所以缩小了含义。类推解释是不能容忍的一种解释,比如将妇女扩大到成年男子,将尸体扩大到骨灰。但是一部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类推解释可以允许。为了弥补法律的空白,保障人权。比如行贿罪如果是被勒索并没有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规定,但是可以类推被非国家工作人员勒索没有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当然解释是指根据属性理所当然的解释,比如逃税罪,逃两次以上构成此罪,逃三次四次当然构成此罪。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是单纯的从扩大解释的结论出发,也可能是错的,因为违法了罪行法定的明确性。比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解释,在结论上就是错误的。当然解释刑法也是允许的,但是同样并不必然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比如倒卖车票倒卖船票构成犯罪,但是倒卖飞机票没有类似的规定,可以当然解释,但是不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2)不作为犯罪构成有三。一、有作为的义务。二、义务来源是法定的(夫妻相互的救助义务)职务业务上要求履行的(警察抓犯罪分子)法律行为(合同行为)先行行为(老师把小孩带出去就有看护的义务)三、又能履行(法不强人所难)四、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类似过失犯罪是结果犯。(3)认识错误有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比如不知道和经过幼女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还是为之的。事实认识错误就是对犯罪事实产生的误解,误以为成功。包括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又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是把甲当成了乙(天龙八部里乔峰杀死阿朱)是辨认错误。打击错误,又叫方法错误,是枪法不准,是一种行为误差。法定符合说是只要符合同一发条的构成要件就不影响定罪,具体符合说是实际发生的事实于当时预想发生的事实必须一致,否则是过失犯罪加犯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都判有罪。方法错误则是法定符合说判定有罪,具体附和说是过失犯罪加犯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因果关系错误包括发生的事实认识到了,但是原因没有认识到,和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都不影响责任的承担。依然是犯罪既遂。(4)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主观意志自动放弃,在既遂前。拐卖妇女儿童罪,只要是主观以出卖为目的,客观实施了拐骗、绑架、贩卖、收买、接送的行为,就既遂。不要求卖出去。绑架罪是扣押人质就既遂,即一绑架就既遂。参加恐怖组织罪也是一参加就既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得既遂。三个月以后归还则是悔罪变现。(5)教唆他人犯罪,无论被教唆者实施了什么罪,只要接受了教唆,并且实施了犯罪,就和被教唆者成立共犯 。因为引起了他人的犯意。过限的行为不成立共犯。(6)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容留幼女卖淫最是两个罪名,如果实施了以上两种罪则数罪并罚。绑架罪中不管是伤害还是杀害人质,一律定绑架罪一罪。盗窃财物以后出卖或者毁坏的都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外定罪。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追究其责任。最后一题是私放在押人员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和,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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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薛豹2012 发表于 2017-3-26 17:44:07 | 只看该作者
刑法第十三天   第56天  2017.03.26
一、今天完成情况:
    做真题30分钟,听解析50分钟,做练习20分钟。
二、今天学到什么:
    1.不作为犯罪
    2.犯罪既遂
三、印象最深的是:
    1.不作为犯罪有三个条件:a.要有作为的义务(其中,常考“前行为”引起的义务);b.要有能力履行这个义务;c.产生危害结果。
    2.“构成要件提前实现”预备行为提前实现结果,反正发生了,危害结果怎么发生就不重要;,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因果关系发生错误认识,并不影响罪责成立。
    3.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儿童之后,就已经成立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既遂之后不能再成立此罪的中止。绑架罪也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实力控制了被绑架人,就成立该罪的既遂(一绑架就既遂),不能再构成中止;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行为犯,参加即为既遂;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不还的,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4.教唆者引起被教唆者犯意并实施的,教唆者列作共犯处理。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不能成立共犯的。
    5.盗窃已经既遂,毁坏所盗汽车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新的损失,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是刑法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只成立盗窃罪一罪。
    6. 私放犯人的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的帮助行为(可能是片面帮助犯),也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实行行为,一行为满足两个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
四、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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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青蛙潜水员 发表于 2017-4-26 16:45: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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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5-16 10:31: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17-5-20 14:48 编辑

一、刑法解释
1、能够被接受——扩大解释
2、不能被接受——类推解释
3、文理解释VS 论理解释:(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等)
           普通           特殊

                        法律认识错误                                     ①对象错误——对象辨认有误
二、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②方法错误(打击错误)——因行为误差
                        事实认识错误{                                    ③因果关系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根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①构成的罪名相同2、根据具体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②构成的罪名不同

三、犯罪中止:发生于既遂以前
1、一绑架,就既遂——《绑架罪》
2、一参加,就既遂——《恐怖组织罪》

四、《引诱幼女卖淫罪》《容留幼女卖淫罪》是两个罪名
《绑架罪》不管是撕票还是伤害都是《绑架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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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597hang 发表于 2017-6-11 11:05:4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听解析1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刑法解释2.不作为3.认识错误4.犯罪中止5.共同犯罪6.数罪

3、印象最深的是:
1.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及补正解释等。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对一个刑法用语,可以通过扩大解释得出某个结论,同时又可以根据文理解释来论证该结论是否属于这个用语的可能含义,如果属于,那么就从文理上为该结论提供了一种合理性的理由。
      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扩大解释则被允许,但是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在适用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当然解释的结论,必须为刑法用语所包含,否则也会违背罪刑法定。
2.不作为成立条件,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能力。(3)必须有危害结果,
3.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就成立该罪的既遂。
      绑架罪也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实力控制了被绑架人,就成立该罪的既遂,不能再构成中止。
      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行为犯,参加即为既遂,如果还进行过恐怖活动则应并罚。丙参加就已经既遂了,即使后来退出也不能构成中止。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不还的,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
5.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相同,不要求量刑情节也相同。
     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如果帮助人退出,没有切实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也要承担责任。
6数罪
     留幼女卖淫的,成立容留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两罪应该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  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
     盗窃已经既遂,毁坏所盗汽车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新的损失,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是刑法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只成立盗窃罪一罪。
      私放犯人的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的帮助行为(可能是片面帮助犯),也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实行行为,一行为满足两个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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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卑水瓶座 发表于 2017-7-22 22:25: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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