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微讲课提到,如果是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由高院掌控。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请问,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如何理解?可以理解为无期减为有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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