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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卷二57题D选项解析中,说只要出现了既遂标准的结果,就不能认定为中止。但柏浪涛书86页中也提到了该原则的例外,就是在中止行为与结果之间出现了介入因素时,如果介入因素很异常,就可认为成立中止。D选项中的交通事故确实比较异常,为什么不可运用此原理,将其认定为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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