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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 用户 新墩熊猫 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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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新墩熊猫 的提问】

      民法合同终止那一章,说“法律明定的解除权除斥期间有两个”,其中有一个我看不太明白“①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撤销权;②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时,对方催告其行使的,应在催告后的3个月内行使,对方未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对②不太理解,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吗?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事由中其中一项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享有法定解除权。那么①中对方当事人已经享有法定解除权了,直接通知解除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②中还需要催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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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微微 发表于 2016-4-14 13:26:44 | 只看该作者
你仔细看看合同法第94条,这里面一共有四种法定解除情形,但是除了其中第三种,也就是迟延履行以外,其余都是不需要催告就可以直接解除的。你不问问为什么吗?

第一种,不可抗力;第二种,拒绝履行;第四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你说这三者的共同之处在哪儿?是不是都达到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既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当事人呆在这样的合同约束里面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法律规定此三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把当事人从毫无存续必要的合同中解放出来。

而第三种“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看起来有点过分,但它不是拒绝履行,也不是存在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只是晚履行而已。所以不要觉得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了。法条中也并没有说它影响到了合同目的的实现。说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那是第四种情况,算是兜底条款哈。所以,只要没有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那么就算是主债务迟延履行了,我们也不用马上解除合同。毕竟,合同法的目的在于促进交易,合同法都是希望合同尽量能够有效并且履行下去的,这样做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嘛。所以,对此种情况,我们在前面加了一个要件,就是催告。只有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那么才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缘故,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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