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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2011年卷三第55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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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4-8 14:55: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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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仁者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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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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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仁者见仁 发表于 2017-8-9 11:52: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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