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条】2010年卷二第34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master 发表于 2016-3-29 10:53: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1471°C
沙发哦 ^ ^ 马上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刑诉解释》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诉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团案件;
    (三)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1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