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逮捕,是否只能由检察院批准?
2、检察院自己的案子,在侦查阶段,是不是主要也是由公安机关去完成侦查?
1、与逮捕有关的机关,小结如下:
(一)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
(二)批准机关——检察院
(三)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注:请参见下列解释,帮助记忆)
①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批准逮捕,也可以决定逮捕。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会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请求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则会批准逮捕;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机关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如果上一级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则会作出逮捕决定。
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决定逮捕。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③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可以决定逮捕。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审判机关在审判时如果发现被告人需要逮捕,有权做出逮捕决定。
④公安机关是逮捕的执行机关。也就是说,无论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2、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是自己来完成侦查任务,但如果出现“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的管辖权竞合”,那么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②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③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
为了更好地理解,举个例子,某区公务员张某既涉嫌盗窃罪(盗窃5000元),又涉嫌贪污罪(贪污50万元),如果其罪行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将贪污问题交给某区检察院处理;如果其罪行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将盗窃问题交给某区公安分局处理。某区公安分局和某区检察院都会立案,某区公安分局对盗窃案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将贪污罪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最后张某的案件会由某区热嘛检察院公诉部门一并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由于张某所涉的贪污问题远比盗窃问题严重,即贪污罪是主罪,应由某区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某区公安分局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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