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微提示:对于民诉法第170条,再做一下通俗的解释:
首先明确一点,连案子的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那么二审法院既可以自己搞清楚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给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这个就看二审法院有没有时间去查清楚案件事实了。
其次,就“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来说,案子的基本事实是搞清楚了的,只是最后的定性给定错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是直接依法改判。。。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民诉法第170条第二款,查了一些资料,正确解释应该是下面这样。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我用颜色来表明法条如何解读哈。即,上诉条款中出现的“撤销和变更”是针对一审裁定而言,而不包括一审判决。
小结:①原判决连基本事实都没搞清,两种处理方式,要么查清后改判,要么发回重审。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基本事实搞清,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基本事实搞清,只是用错法条),二审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直接改判。③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基本事实搞清,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基本事实搞清,只是用错法条),二审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
课后答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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