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接过案子可以自己审,也可以随便指派吗,把乙市的犯罪指派丙市检察院侦查?那也可以指派乙市吗
2015年刑诉的第67题中,孙某所涉嫌的走私文物罪本来属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但由于孙某是乙市海关关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而且该案情节特别严重,所以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了对该案立案侦查的管辖权。因此,该案既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在省级检察院决定的情况下,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所以本案既可以由省检自己侦查,也可以由省检指派给下级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8条第1款,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本题中,孙某系乙市海关科长,由乙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可能并不合适,所以甲省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改变管辖,指定另外的丙市检察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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