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wangjingxu110 的问题】2010年刑法17题,各个罪名不是想象竟合么,不是单纯的抢劫罪吧?
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答案】B
2016-03-30 02:31:53
想象竞合里面,注意,只有一个行为
而抢劫罪里面,其实有两个行为,暴力和取财
只是说立法的时候,把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了,认为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新的行为,这个行为我们用个词概括,叫做是抢劫行为
所以,这道题最后评价成抢劫罪,没有问题。更确切的说,是入户抢劫。
这里补充一下关于吸收犯的知识点:
吸收犯包括三种类型:
①“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本题中的入户抢劫就属于此类典例,应当牢记!
入户行为显然属于此种抢劫方式下的预备行为,对吧。而单独就入户行为来讲,它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了,因为非法入户行为侵犯到了该罪的客体,也就是人身权;而抢劫行为作为实行行为侵犯的是抢劫罪的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虽然这两个客体(法益)是不相同的,但最后我们只把入户抢劫定一个罪,就是抢劫罪。这就叫“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②“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法定刑高的行为吸收法定刑低的行为。典型的例子是,伪造货币后出售和运输的,只定伪造货币罪一罪。
③“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典型的例子是,教唆他人犯罪之后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只按教唆犯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教唆行为显然是起主要作用、引发犯意的行为,所以它吸收从行为,也就是教唆犯再去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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