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选项涉及到的法条有两个:
《刑诉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用户 holmes0704 的提问】
法条有冲突啊!
1、279条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280条第一款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也就是说279条如果是单位负责人做代表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是应当单位委托其他人;280条单位负责人做代表人因客观原因是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这两个怎么区分啊?
2、还有就是280条第一款,“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如果按279条,这个主要负责人是被指控单位犯罪负责人,那么他就不能成为诉讼代表人,也就没有拒不出庭一说了。但如果不是被指控单位犯罪负责人拒不出庭,这里怎么还能用据传呢?拘传只能适用嫌疑人或被告人啊?
2016-03-14 19:57:08
我的理解是开庭审理前由单位委托诉讼代表人,开庭审理出现上述情况由检察院确定。
1、不冲突哈。诉讼代表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是由被告人单位委托其他诉讼代表人呢,还是由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呢?如果真题中问是谁另行“委托”,那么选“被告人单位”;如果真题中问法院要求谁另行“确定”,那么选“检察院”。
2、我们把第279条和第280条理一下逻辑思路。第279条说的是,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该由一把手担任。如果一把手被指控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单位另外找个二把手或者职工做诉讼代表人。简言之,诉讼代表人应该是个无罪之身。现在第280条说,一把手虽然没犯事儿,但他拒不到庭,不想当这个诉讼代表人,那么法院可以拘传他到庭。这里,的确法条用错了词,正确的用语应该是“强制其到庭”。因为拘传只能用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上。所以这个小瑕疵我们只能用正确的思维去理解它,而不要被表面文字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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