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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0年卷三第1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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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6-2-7 23:04: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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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茶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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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他们
     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答案:C)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微微提示1: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了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要对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微微提示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成立且有效为基础。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纵使当事人有过错,对方有损失,也不发生违约责任,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换言之,在合同成立前,因过失而致相对人受损害时,由于无法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合同履行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赖利益。这就是关键区别!

课后答疑

  

结论:缔约过失责任坚持合同的相对性——缔约中有过错的当事人才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受人教唆参与缔约恶意磋商时,被教唆人负缔约过失责任,教唆人不负缔约过失责任。

课后阅读


       相关法条:《民法典》(缔约过失的几种类型)

       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501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02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方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对方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对方请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前述规定,缔约过失的适用情形有以下六种:

       1、一方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本题就属于此类情形)

       2、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合同不成立。

       3、借缔约之机侵害对方商业秘密。

       4、以批准等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合同,由于一方恶意不办理致使该合同不能生效。

       5、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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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茶满了 发表于 2016-11-10 13:46: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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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yesou2008 发表于 2017-2-25 23:02: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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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yesou2008 发表于 2017-2-25 23:03: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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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海蓝色ice 发表于 2017-6-23 12:47:18 | 只看该作者
商界人才的脑瓜子。甲乙的商业竞争。在争夺买家丙的过程中,双管齐下,给丙更优惠的报价,另一方面,找马甲丁去拖住甲。甲最后什么订单都没有捞着。商战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场。胜利不一定是消灭对手,你拖住对手,也是一种胜利。合同法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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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海蓝色ice 发表于 2017-6-23 12:50: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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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木 发表于 2018-1-30 13:23: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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