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 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 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 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答案】A
【用户 weiyi 的提问】A选项解析是,《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但是以前做案列分析题好像经常见共同被告人共同找同一个律师作为辩护人,怎么进行区分?
2016-02-03 16:54:27
举例,老王是辩护人,张三和李四是同案犯,共同实施了一起盗窃罪。如果张三家经济状况好一些,李四家境一般。那么张三家为了脱罪,很有可能给老王多塞点钱,然后让老王把责任往李四身上推。老王也不是说一定就明目张胆的就这么干,老王很聪明。他在法庭上,主要给张三辩护,而对李四的辩护力度显然不够。结果达到的目的是一样的,就是法院最后判了李四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而张三罪轻或者免责。这就是为什么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为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的原因所在。
同理,如果共犯中某个人跑了,后又被抓获,那么先前这起案子的辩护律师也不得继续为后面到案的这个人做辩护人。因为辩护律师很有可能在之前,就把所有责任都推到跑了的这个人身上,以便为自己的当事人脱罪。而这种先前可能歪曲事实的辩护,对于后到案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毕竟律师不可能不为自己的先前行为着想。如果他的确之前做了某些罔顾事实的辩护,那么现在他只能一条道走到黑了。这显然不利于后到案人员得到有效辩护。
至于你看到的,共同被告共同找同一个律师出庭辩论,比如好几个子女分成两派,每派分别找了一个律师对薄公堂,那是民诉哈,不是刑诉。刑诉里面不可能出现你说的这种情形。你遇到具体案例后再仔细看看。包括民诉里面是叫被告,不是叫被告人哦。注意不要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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