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B: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C: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回避
D: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回避需要经过审判长决定
【答案】B
【用户 weiyi 的提问】C选项的解析不太理解。《刑诉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请说明。
2016-02-03 16:57:39
举个例子你就明白,比如说,老王原来是市中院的一名法官,他参与审理了张三的故意杀人案。现在老王升职了,成了省高院的一名法官。那么张三故意杀人这个案子被上诉到了省高院,老王就不能参与该案的二审了。因为他原来审过,张三不服才提起的上诉。如果二审还是由老王审的话,很显然对被告人张三来说,就是个悲剧。
但是有一种情况,老王是可以参加审理的。你比如说,老王一直就是省高院的法官,他对于张三故意杀人案的上诉做了审理,发现案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裁定发回重审。案子发回之后,市中院重新进行了审理,张三还是不服,案子又递交到了省高院,也就是二审法院这里。此时老王是不需要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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