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解释》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结合本题,乙市B区与甲市A区法院应协商解决该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故D项正确 ,C项错误。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小黑屋|触屏版| ( 蜀ICP备13022813号-1 ) 蜀ICP备13022813号-1
GMT+8, 2024-11-16 08:03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