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8 06:17:48
个人觉得这样理解比较好,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是刚好相对的两件事,工具价值是对于刑法来说它有载体的感觉,具有相对的价值.但是它自身的存在又有自己的价值,就是独立的价值.嗯,应该说清楚了
所谓工具价值,就是刑诉法可以帮刑法落实到实处的意思。因为光有刑法,而没有刑诉法,也就是程序法帮助的话,犯罪行为是无法进行追究的。你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杀人者死,怎么判定为杀人,公检法应该如何分工进行案子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执行。这些不由刑诉法来规定程序设计的话,难道一个杀人案直接认定某个人是凶手,然后当场斩首示众?所以,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就在于此哈。
所谓独立价值,是指刑诉法本身,作为程序法而言,它自身有什么特点是不需要借助外力就可以直接体现的。独立,就是自身的意思哦。你替换一下吧。刑诉法本身可以体现的特点或者说优点,排名第一位的自然是实现程序公正。这是它在设计之初就力求实现的目标,可以说是从娘胎里面带来的优点。至于其他的优点,自己去翻书看看吧。反正理解的角度,就是从自身这个角度去理解哈。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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