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辨析】
本题B、C、D 项考查的是《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C项外,B、D在2009,2010年都考查过,重复率相当高。
【解析】
根据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可以判断,该提单为指示提单。指示提单转让必须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非经背书不能转让,故选项A错误。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题中承运人为乙公司,无单提货人为丙公司,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与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既可要求乙公司赔偿,也可要求丙公司赔偿。故选项B错误。
该《规定》第13条规定:“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协议,但丙公司的破产使得该赔付无法实现,不影响甲公司要求承运人乙公司承担责任。故选项C正确。
该《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乙公司的赔偿责任不适用限制赔偿责任,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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