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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 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 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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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5-2-1 12:36:45 | 只看该作者
【解析】最髙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第1条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闰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 A 正确。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义书公约》第13条规定:如果送达请求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则文书发往国只在其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厲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在拒绝执行的情况下,中央机关应迅速通知申请者,并说明拒绝的理由。”B项错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制定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C项错误。

       同法的第4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因此D项正确,不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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