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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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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执行依据】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96年刑诉法【第208条】
  
  
249
  
  
【无罪、免罚的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96年刑诉法【第209条】
  
  
250
  
  
死刑令的签发及死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96年刑诉法【第210条】
  
  
251
  
  
死刑的停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96年刑诉法【第211条】
  
  
252
  
  
死刑的执行】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96年刑诉法【第212条】
  
  
253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96年刑诉法【第213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254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96年刑诉法【第214条】
  
  
【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55
  
  
  
  
【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处理】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256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96年刑诉法【第215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257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96年刑诉法【第216条】
  
  
【监外执行的停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258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96年刑诉法【第217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59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96年刑诉法【第218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260
  
  
罚金的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96年刑诉法【第219条】
  
  
261
  
  
【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96年刑诉法【第220条】
  
  
262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96年刑诉法【第221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63
  
  
【对减刑假释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96年刑诉法【第222条】
  
  
264
  
  
【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96年刑诉法【第223条】
  
  
265
  
  
【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96年刑诉法【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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