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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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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 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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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4 21:53: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题库小编-铜锤 于 2013-12-4 21:54 编辑

【考点】物上请求权、买卖不破租赁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31条,若小王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后,小王就可以处分该房屋。此时小王将房屋出卖给杜某,属于有权处分,小王与杜某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同时,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因已给杜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故杜某取得房屋所有权。


②杜某能否对丁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呢?答案是肯定的。须注意:有权占有分为两种:(a)基于物权、亲权取得的有权占有。由于物权、亲权属于绝对权,这样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绝对性,占有人对谁都构成有权占有;(b)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则构成无权占有。本题中,丁某的占有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其对于王某和小王构成有权占有,但丁某对杜某构成无权占有,所以,杜某对丁某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③《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就是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所谓法定承受,就是什么也不需要做,什么也不需要说,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更换成新的所有权人。因此,杜某应替代丁某成为该买卖合同的出租人,如此一来,叶某就是基于承租权占有该房屋,相对于杜某为有权占有人,杜某对叶某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须注意:根据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因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无权占有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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