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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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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A: 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 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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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5 18:46: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题库小编-铜锤 于 2013-12-5 18:56 编辑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
①本题需判断乙是否已经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若已善意取得,则甲的所有权消灭,自然不能对乙请求返还。若乙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则所有权人甲就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有五:(a)动产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b)该动产属于占有委托物,即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反之,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c)动产交付之时,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d)受让人以合理的对价受让;(e)已经完成了现实交付或者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②据此,若该自行车为遗失物或者盗脏,即使乙善意购买,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甲对自行车的所有权即未消灭,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之日起2年内要求乙返还。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

③若自行车为盗脏,乙购买时具有恶意,更与善意取得无关,乙不能取得所有权,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乙返还。故C选项正确。

④若乙向丙购买时,不符合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条件,自然不能善意取得,甲就有权请求乙返还。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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