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
1066°C
1
  • 题库小编-铜锤
过: 他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试卷: [查看]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B: 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C: 隐藏
D: 隐藏
付费试卷中的题目,无法查看完整选项和答案! 马上去购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8 10:44:10 | 只看该作者
【考点】无因管理、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留置权的消灭
【解析】①丁公司是否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呢?答案是否定的,有两方面的原因。(a)第一方面:座垫的购买合同是方某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方某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方某自己承担支付座垫费的义务。同时,当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时,丁公司予以拒绝,故庚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也没有达成由丁公司承担方某支付价款义务的协议。(b)第二方面:方某擅自购买座垫的行为违反了丁公司可得推知的意思,客观上并不利于丁公司,构成不适当无因管理,不能当然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这与方某擅自订立汽车维修合同不同,维修合同符合适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丁公司亦无依照无因管理之债支付坐垫费的义务。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丁公司是否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呢?答案是肯定的。也有两方面的原因。(a)第一方面:《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其规范意旨是,因无权代理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自始生效。被代理人的追认既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当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时,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丁公司已经以推定的方式对维修合同予以了追认,该汽车维修合同已经生效。(b)第二方面:假设丁公司没有追认,因方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方某因实施无因管理负担的债务(此时为对丁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最终也应由本人丁公司承担。故C选项正确。


③《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留置权成立以后,若留置权人自愿将留置的动产交付给债务人的,留置权消灭;或者留置的动产被他人侵占后,留置权人未在侵占之日起一年内回复占有的,留置权消灭。本题中,戊公司原本可以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但题目交代,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表明戊公司已经自愿将汽车的占有移转给了债务人丁公司,戊公司对汽车的留置权已经消灭。故D选项错误。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