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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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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发表于 2018-2-23 22: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学到什么:特殊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处分或者修缮动产不动产的,需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决定;共有人没有约定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了家庭关系之外视为安份共有;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扶贫赈灾社会公益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当事人能力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适格的标准不是完全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企业名义起诉应诉;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订立,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区分留置权与自助行为;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才生效;抵押人转让已经抵押之物,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生效时候设立;浮动抵押财产自到期时候确定且抵押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合同签订地以最后签字盖章按手印地方为所在地;定金不能超过百分之20,超出部分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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