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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7年卷三第5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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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 发表于 2017-11-17 22: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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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CD)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76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87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微微提示1:非营利法人,其实在成立之后的对外民事活动中,也是要赚钱的,以实现自身资产的增值保值,所以,赚不赚钱,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并牟取经济利益,并不是“非营利法人与营利法人的区别”;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要不要把利润分配给出资人等成员。如果要分配利润,那么就是营利法人;如果不分配利润,那就是非营利法人。换言之,看“所得收益是拿来用于慈善等公益,以实现法人成立之目的;还是将所得收益分配给成员,以实现其投资收益”,这个是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的区别。。。附:发工资不叫分配利润,分配利润就是俗称的“分红”。

      微微提示2:典型的社会团体法人,比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作家协会。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75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相关法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成立后的公司只对自己追认和实际享有权利及或实际履行义务的合同承担责任,但这只是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并非民法总则的规定,即对社会团体法人这种非营利性法人不适用。)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微提示:大家在做卷二的时候,头脑要清醒,根据序号来做题(无论单选还是多选)。一开始碰到的都是民法,民法总在商法之前考,此时不要轻易考虑商法相关内容。否则比如这道题,若纳入《公司法解释三》进来考虑,则可能认为D选项不该选(比如认为研究会有可能追认金耕以个人名义订立的租赁合同)。当然,这也触犯了自己擅自增设条件的禁忌。哎,学得好,结果反而做错了,那就得检讨下自己的应试能力了。这已经跟知识点的掌握没关系了。


商法(公司法部分)串讲计划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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