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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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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6-6 06: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公安不立案的处理
(1)被害人找检察院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检察院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分为:(1)强制性侦查行为:会侵犯到相关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如:羁押、逮捕、查封、冻结
(2)任意性侦查行为:不会侵犯到相关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权利。 如:鉴定、查询银行账户。
司法控制:(1)审前查询:强制性的侦查行为   逮捕要进行事前审查,其余可以事后审查。
(2)事后审查:不用批准、先去做

三、
我国:公诉兼自诉;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四、直接言词原则:体现了亲历性。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总和。庭审中途出去长时间,没有体现直接言词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
没有法定的理由不能说中止审理就中止,这个是整个庭审的中止。不是一个人出去,而庭审还在继续。也体现了亲历性要要求。

延期审理:可以预见再次开庭的时间,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用“决定”;计入审限的由:新证据、申请回避;重新计算的:补充侦查、变更、追加起诉的

中止审理:不能预见再次开庭时间的,一般用中止。用“裁定”。不计入审限,将来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再恢复计算。

五、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一共有2次机会,第一次应当准许,第二次可以准许,不过只能自行辩护。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援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的,不予准许。

六、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的
法院可以直接审理认定的罪名定罪
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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