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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诉 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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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筝南飞 发表于 2017-2-23 21: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真题复习及听取讲解2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了什么:总体来说今天学习的内容比较繁杂,细节很多
第一部分:关于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监督:
(1)刑诉法110条,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检察院审查后,应当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才应当通知其立案。
(3)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经省检决定,可自行立案侦查,但仅仅限于职务犯罪。
(4)自诉案件包括: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部分:不起诉制度
(1)不起诉的种类:法定不起诉(应当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可以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应当不起诉)
(2)法定不起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部分:控辩制度:控辩制度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与法官一头独大的职权主义不同,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原则并非出于法官需要,而是基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并向法官提出申请,为了增强控辩双方对抗的力度,设立强制证人出庭原则
第四部分:人民陪审员
(1)人民陪审员是非法律人士,其产生的过程是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是所在单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基层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基层人民法院法院提出人选,并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所以,人民陪审员是由基层人大常委会产生的。
(2)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其地位与审判员相同。
(3)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3、印象最深的:
(1)简易程序并不当然适用独任制,仅为审判程序的简化,如简易程序适用合议制,陪审员仍可参与;
(2)陪审员仅能参与一审
(3)不告不理适用于民诉,而撤回自诉需经法院审查是否出于自愿。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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