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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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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筝南飞 发表于 2017-3-9 16: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下学习情况:听课及做笔记,一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了什么:
(1)好意施惠行为属于道德范畴,是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虽然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但是约定的事项属于财产关系,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也构成了民事法关系范畴。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欠缺经验,从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局面;
        重大误解:发生错误认识的范围并未包括对价格的认识。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表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4)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联系:父母(未成年人第一顺位监护人为父母、精神病人第一顺位监护人为配偶;)
          都有的监护人(排在倒数第一和倒数第二的顺位相同):排在倒数第一的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排在倒数第二的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如果是精神病人的,就是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区别:未成年人监护人顺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精神病人监护人顺位: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联系:患有精神病人的未成年人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
(5)社会法人:以人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机关单位需要登记才成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是都需要登记
(6)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某种行为。效力待定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一方获利、一方受损,受损与获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观上有管理他人事物的意思;客观上有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记住,是为了别人的利益,所以可以要求必要的赔偿或者费用。
(7)诉讼时效:
a.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延长、缩短。义务人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分其履行,诉讼时效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c.诉讼时效抗辩,一审就得提;一审没提,二审除非有新证据,才可以提;如一审二审都没提,那么再审就不能提。
d.诉讼时效已过,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均不能反悔。
3、印象最深的是什么:无权代理,如果不被追认,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4、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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