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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十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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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4022153 发表于 2017-3-22 08: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4-14 15:29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判决出错的解决方式、对方不执行判决规定的内容的救济途径。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
3、印象最深的是:一审判决发生错误的解决途径有一、当事人上诉后,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二、当事人未上诉,原审法院待判决生效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凡是笔误一律用裁定补正,原判决书不能收回。(2)二审如果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则做出裁定之日就是二审程序终结之日。也是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在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一审可以。一审生效后又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又反悔的,只能想范元申请执行原判决。二审中可以由上诉人撤回上诉而结案,也可以由原告撤回起诉而结案,但二者效力不同。       撤回上诉是由上诉人对其上诉权进行处分,将上诉撤回,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所以自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撤回起诉是由一审原告对其起诉权进行处分,将最初的起诉撤回,即视为未起诉。既然未起诉,法院对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即已做出的一审判决归于无效。法院在准予撤回起诉裁定书中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当然,为了防止人缠讼,新《民诉解释》规定“在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此处与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相区别。(3)审判程序都是以开庭为原则。二审制作调解书的,送达以后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二审只能有法官组成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不能独任制。(4)非讼案件就是指没有争议的案子,让法院做权威的认定。为非讼案件专门制定的程序就是特别程序。但是特别程序还格外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了规定。他的要求是这样一、选民对选举不满的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二、当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再想人民法院起诉。这是申诉程序的牵制。特别程序通常采用独任制,是一审终审(这里和简易程序一样,也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但是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陪审员一律不能参加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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